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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全境下的行政审批改革”沙龙---盛鸣:行政审批改革与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密切相关

更新时间:2016-11-03

1、审批权是一种资源。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深圳等各个地方不能得到很好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需要简化审批层级及流程。行政审批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从深圳改革开放之初原特区内11个发展主体情况下的放权模式,到2000年左右土地、规划等政府事权的收回市里,行政审批权改革在深圳发展早期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起了很大作用。今天的深圳虽然是特区全域化了,但之前一阶段实际上原特区内、外是两种发展模式,也对应了行政审批的不同方式。原特区内的集权造就了原特区内的发展的相对集约化、高效化;而原特区外与特区内有比较大的落差。可见,审批程序演变和调整,与城市的发展阶段以及国家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因此,行政审批改革需要差异化,它应该是分区的、分层的甚至是分类的改革。比如,在民生方面和公益性服务方面,政府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则应该由市场发展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政府要退出。其次,应该建立起渐进式改革的概念,这与法治的关系非常密切。立法也好,法治国家建设也好,实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恰恰是深圳及内地与香港、特别是与西方差距最大的地方。

 

2、行政审批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到国家或者地方、城市的治理模式的转变。有两方面非常重要:机构改革与行政审批流程改良。虽说深圳之前的大部制改革成效不明显甚至远谈不上成功。但是毫无疑问机构改革应该还是未来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就中国特色来说,官员的考核和发展评价机制是比较重要的。这两个方面可能也是未来关系到行政审批改革进展效用的关键问题。如不涉及核心利益而谈改革,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比如“三规合一”的问题,就存在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甚至交通部门的各自为战,制约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效果和效率的发挥。

 

3、所谓行政审批,不能简单地把它作为一种口号型任务的落实,应更多地强调参与式改革和利益的重构与分享。当然这会联系到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建设的问题,涉及到社区自治的问题和民间社会组织力量发挥的问题等。同时,一些好的制度安排或协同改革也是有意义的。比如社区规划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城市、部门、社区或公司之间沟通对话的平台。避免因为沟通不畅而引发的信息不对称、误解和渠道阻塞,进而导致行政审批效能低下。从这一点而言,行政审批改革应该是多途径,可能有一条主线及两三条副线,以取得改革的实际效果和价值。

 

(盛鸣: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

 

 

本文是嘉宾于2014年10月25日在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第三期改革沙龙“法治全境下的行政审批改革”上的发言,已经作者本人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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