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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订正确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政策

更新时间:2013-09-11

 

1、政府在解决房地产问题中的两项基本职责和四项主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解决房地产问题方面的基本职责主要是两项,一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购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买房难”和“住房难”的问题;二是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所以,在解决当前房地产问题时,政府的任务也应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

    第一,通过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和“买房难”问题,实现政府应尽的社会公共责任;

    第二,通过土地供给、银行利率、首付比例、按揭方式、房产税、交易税等经济杠杆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并通过市场供求的变化来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

    第三,通过信贷、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手段遏制和打击房地产市场中投机炒作、哄抬房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以及贪污腐败行为,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在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和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增长,使其充分发挥启动内需和带动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作用。

 

2、政府不应再把抑制房价作为房地产政策的根本目标

   

    实践已经证明,自2007年政府开始把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作为政策的主要政策目标以来,到目前为止,尽管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调控政策措施甚至强硬的行政干预手段,但是到今天为止房价不但没有稳住或下跌,反而更加一路飚升和暴涨。如果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层次反思的话,就会发现,其根本原因是政策目标出了问题。

    事实上,只有在房地产市场真正完全泡沫化,投机性购房成为房地产价格猛涨的主导因素时,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控制房地产价格才是正确和有效的。

    但眼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并非如此。当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属于以刚性需求为主导的“非泡沫化”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快速增长的上行通道中,由此导致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矛盾,仍然属于刚性需求远大于供给的矛盾。只要这些远远大于供给的刚性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中国房地产市场求大于供的矛盾就依然存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趋势就必然存在。这是政府用任何手段包括行政命令手段也改变不了的趋势,是房地产市场内在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趋势。

 

3、应尽快转变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房地产价格的做法

   

    我国目前出现的高房价问题,追根溯源是由于我们在前些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缺乏经验,配套改革措施不够完善和某些政策措施失当所造成的。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8年后,随着我国住房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房地产市场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与教育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一样,出现了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即过度强调住房的商品化和房地产的市场化,而忽略了它同样是保障群众福利的必不可少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忽略了政府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实现保障的公共服务职能,导致住房价格几乎完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在市场供求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住房价格迅速攀升,脱离了普通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并随着房价的不断上升,使得中低收入群体普遍出现了住房难的问题,成为当前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2007年后,我国政府虽然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却没有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下,开始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作为政府的政策目标,连续出台了控制土地供给、紧缩银根、控制房贷、提高首付比例、出台和调整房地产税种等各种政策措施打压房价,力图控制其不断快速上涨的趋势。这些措施不但没有见到明显成效,相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四万亿启动内需计划,致使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业,引致房地产市场不断火爆,房地产价格一路飚升,其涨幅达到惊人地步。为此政府又采取了更加严厉的调控措施,颁布了“限购令”等一系列更加极端的行政措施。然而,这些措施不但仍然没有多少实际作用,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副作用,它所造成的房屋供给和需求量的剧减,导致了房地产市场严重萎缩,不但大大降低了社会大众对健康房地产市场的心理预期从而造成恐慌,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是当前中国经济持续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在中国经济仍在快速发展的客观条件下,类似“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并不能改变人们对房地产供求状况的基本判断,并不能阻挡人们对房价必将再次高企的心理预期。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说,房地产市场既然是“市场”,就应当按市场规律运作,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就应该由供求双方来决定,政府不应用行政手段强行干预和决定市场价格,而应主要通过经济杠杆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并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因此像现在这样用行政命令式的“限购令”来打压房价的做法,从根本上说是违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

 

4、应制订正确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政策

   

    1)以廉租房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

    建好廉租房是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服务之一,也是政府制订长期稳健房地产政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虽然建设廉租房已经提到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措施上来,但是从中央政府到各地政府,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还远未达到要将其纳为政府房地产主要政策的地步。其主要表现为,对廉租房的建设很不用心,很多地方纯粹是为了应付了事,不但建设标准粗制滥造,而且选址往往是远离市中心且交通不便的偏远地段,生活配套设施很不完善。此外,对廉租房的管理体制也乏善可陈。

    首先,政府应制订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尽管廉租房的住房面积和内部设施都是低标准的,但是它的设计应当是充分人性化和让租住者感到舒适的,它的建设也应当是保证质量和精益求精的。另一方面,它的环境配套应该是完善的,对于低收入群众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其中包括完善便利的公共交通、购物环境、中小学幼儿园、医院、文化设施,以及公园绿地等休闲场所。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应当把交通最便利、配套环境最好的土地用来建设廉租房,而不是提供给开发商去建设高档商品房。正如现在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低收入群体基本上都住在城市中心区,而经济条件较好的人群则住在市中心以外的地区。

    其次,从管理体制来看,有几条基本原则必须把握。第一,廉租房是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廉租房不应纳入商品房的范畴,主要应由政府进行建设和管理,租住者不能私自转租和买卖。租住者如需退出,必须由政府收回,继续租给新的符合条件的租住者。第二,必须对廉租房的租住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这个条件是以家庭收入为基本依据的。第三,必须有一套公开透明和切实可靠的办法,来保证廉租房只能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消除任何投机和腐败的空间。第四,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不仅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廉租房,而且租住者如要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必须从所租住的廉租房中退出。

   

    2)以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基金等方式解决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问题

    向中等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解决中等收入群体买房难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政府制订长期稳健房地产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经适房属于房地产市场的范畴,是由政府通过减免土地使用费或减免税收等措施向房地产开发商让利,并通过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限价房”。其价格的标准应为土地和建设成本加政府规定的微利水平之和。

    与廉租房一样,尽管经适房从住房面积到住房标准都属于中下水平,但政府对经适房建设的选址和建设标准,也应是精心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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